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二、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一) 二十二、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二十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