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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二) 将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六)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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