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九、 九、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3号和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申请”。 将第二款中的“应当由本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予以验放”修改为“可以由…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八条中的“申请进境”修改为“申报进境”。 (三) 删去第五条。 (四)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常驻机构申报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海关备案证》、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五) 将第九条中的“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修改为“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 (六) 删去第十条中的“经主管海关核准后”。 (七) 删去第十一条。 (八)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海关备案证》、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九) 将第十四条中的“持《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海关备案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海关年审手续”修改为“凭《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 (十)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出让方主管海关批准后”。 将第二款修改为“常驻机构将进境监管机动车辆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的,特许经营单位应当向常驻机构的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机构盖章确认的《转让申请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结案… (十一) 将第十七条中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修改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十二) 将第二十条中的“常驻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办理监管机动车辆年审手续,擅自转让、出售监管机动车辆,或者有其他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修改为“违反本办法,… (十三)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7)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