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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中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修改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修改为“验凭旅客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将… (二) 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修改为“应当在获准定居后6个月内凭中华人民… 删去第二款。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2017)
(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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