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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3.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4. (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一)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海关监管场所”修改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五、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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