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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五、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海关监管场所”修改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二)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 (三)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将第(二)项修改为“用于办理付汇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C类企…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
(十四)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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