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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修改为“凭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 (二)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修改为“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主管海关核准可以予以… 将第二款修改为“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核准。” (三)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持有关单证”修改为“凭有关单证”。 (四) 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其他货物:5年”修改为“其他货物:3年”。 (五)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持出口报关单”修改为“凭出口报关单”。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
(十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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