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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3. 二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4. (二)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修改为“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主管海关核准可以予以延期”。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将第二款修改为“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核准。”

二十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二)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修改为“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主管海关核准可以予以延期”。

将第二款修改为“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核准。”

(二)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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