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2010年) 三、 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四)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2010年) (四) 三、 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四)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