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2010年) 二、

二、 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