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 五、 五、 《办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