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 五、

五、 《办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