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一、

一、 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货物的物理分离”修改为“货物或者材料的物理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