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二、 二、 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修改为“由新加坡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者在货物装运后3天内签发”。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