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实施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