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一、 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拆分为两项,具体修改如下: (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二) 一、 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拆分为两项,具体修改如下: (二) 增加“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并且不属于本办法附件1适用范围的货物,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的表述,作为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同时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附件1所列《中智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作为第三条第二款。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