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年)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击: (二)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年) (二)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击: (二) 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