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和平台志愿观测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不适宜继续开展志愿观测的船舶、平台退出业务观测,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或平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向招募管理机构申请退出志愿观测,招募管理机构应将退出志愿观测的船舶或平台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退出志愿观测工作的船舶、平台应将观测设备退还招募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