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和平台志愿观测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区派出机构及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招募实施计划组织海上船舶、平台的招募工作,并与海上船舶、平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相关志愿观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入志愿观测工作的船舶、平台应确定管理责任人,负责志愿船、志愿平台观测的日常工作。
有意愿加入志愿观测工作的船舶或平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向海区派出机构或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海区派出机构或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将其纳入志愿观测招募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