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第十八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第十八条 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根据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气象条件和航行特点,合理调度和使用滚装客船。 中国籍滚装客船应当由船舶检验机构核定船舶抗风等级并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明确。船舶开航前或者拟航经水域风力超过抗风等级的,不得开航或者航经该水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