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 第十四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滚装船舶水密门的开启和关闭。 第十五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船舶的公共场所,使用明显标志标明消防和救生设备设施、应急通道以及有关应急措施,并配备适量的安全须知,供船员、乘客阅览。 第十六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明确巡检范围、巡检程序、安全隐患报告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措施以及巡检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十七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明确滚装船舶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制定系固手册。 第十八条 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根据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气象条件和航行特点,合理调度和使用滚装客船。 第十九条 中国籍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滚装客船的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并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 第二十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滚装船舶的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际条约或者船舶检验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应急演练与培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