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