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