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