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