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