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