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