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