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检机构、复检机构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泄露抽检信息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