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