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