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