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