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