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