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