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