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