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