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