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