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