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八十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