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