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