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