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与借款人串通或参与虚构贸易背景违规发放贷款的;
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对借款人严重违约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