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适用本办法,或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互联网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示例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 一、 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二、 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三、 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 (二) 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 对小微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 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