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为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证明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