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了节育技术服务;
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记录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了节育技术服务;
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记录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